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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工伤医疗怎么进行
2024-07-10 劳动工伤 阅读量: 90

企业员工工伤医疗流程如下: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以后,用人单位应当将伤者立即送往就近的工伤保险的约定医疗单位进行医治。工伤认定工作完成前的工伤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医疗终结后到工伤保险部门核销;工伤医疗期间,约定医疗单位根据伤情需要进行特殊检查治疗,经工伤保险部门核准后才能进行或使用。

否则相关医疗费用不能记帐偿付或报销。约定医疗单位根据伤情认为需要转往外地的上级医院医治时,需由市级约定医疗单位或专科医院填报《工伤保险市外转诊申请表》,经工伤保险部门核准后才能办理。经工伤保险部门通知,在约定医疗单位记帐住院治疗的伤者医疗终结出院后,约定医疗单位应及时按工伤保险部门分别填报《工伤保险住院费用月报表》。

工伤职工的医疗期按相应的《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有关规章执行。职工在工伤医疗期满后30日内,应向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或当地工伤保险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领取鉴定通知表,到指定的鉴定点进行伤残程度(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等鉴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2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2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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