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劳动工伤律师普法音频>> 国企加班不给加班费是否违法?
国企若强制员工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费,此行为是不合法的,但如劳动者自愿选择无偿加班,则不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在生产经营需要时,用人单位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方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延长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下每日延长不得超过三小时,且每月总延长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若用人单位强制员工加班且不支付加班费,则必须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具体标准如下:
1.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加班费;
2.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加班费;
3.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加班费。
面对国企强制无偿加班的情况,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维权方式:
1. 协商:首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尝试解决纠纷。如果单位不愿支付加班费,协商可能无法取得效果。
2. 调解:可以向单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或地域性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尽管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单位不愿支付,调解可能同样无法取得效果。
3. 投诉: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并处理。劳动监察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处理时间一般不超过6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
4. 仲裁与诉讼:若协商、调解和投诉均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程序遵循民事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