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经济纠纷律师普法音频>> 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的履行地?
确定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则如下:
1. 当合同中已明确指定了履行地点时,那么该地点即被认定为合同的履行地。
2. 如果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明确的约定或约定不够清晰,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补充确定。若协商无果,则可以根据合同的其他相关条款或双方以往的交易习惯来推断确定。若依然无法确定,那么:
- 如果争议的焦点在于货币的支付,那么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将被视为合同履行地;
- 若涉及不动产的交付,则不动产的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
- 对于其他类型的标的物,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将作为合同履行地。
对于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发生的地点即为合同履行地。
3. 当买卖合同是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时,若通过信息网络直接交付标的物,则买受人的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若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物,则收货地被视为合同履行地。但如果在合同中双方已经明确约定了履行地,那么应优先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执行。
4.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以书面方式或经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了变更,那么应以变更后的约定为准来确定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