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经济纠纷律师普法音频>> 商家标注“不退不换”的条款是否真正有效?
商家声称“不退不换”的条款是无效的。
首先,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根据国家规定或双方约定要求退货、换货或修理,即享有“三包”政策的保障。这表明商家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退货、换货和维修服务,但前提条件是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不符合标准。
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于非现场购物(如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七日内有权无理由退货。
因此,商家单方面声明的“不退不换”条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这样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它是无效的。
此外,打折商品“不退不换”的声明同样被视为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无论是特价商品还是打折商品,它们都是以较低价格销售的正常商品,而非瑕疵商品。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打折商品后,无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都应享有与正常商品相同的“三包”服务。商家以“打折商品不退不换”为理由拒绝退换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实际上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消费者能够证明所购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是残次品或商家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仍进行销售,这就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除了退还货款外,商家还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