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债权债务律师普法音频>>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谁承担?
当债务人通过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过高价格购买他人财产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等方式,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受到威胁,并且债务人的相对人对此知情或应当知情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这些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而执行此权利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 债务人对其财产或权益进行了不合理的处置。
2. 这些行为发生在债权确立之后。
3. 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了不利影响。
4. 债务的相对人(即交易的另一方)在主观上持有恶意。
在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 债权人对债务人拥有有效的债权,这是行使撤销权的基本前提。
2. 债务人确实实施了对财产的某种处置行为。
3. 该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4. 债务人和第三人的交易行为必须是出于恶意。
5.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应限于其债权的范围。
6. 债权人必须在法定的时限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将失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