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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被拖走后应如何处理?
2024-05-16 交通事故 阅读量: 177

交通事故车辆被拖走后的处理流程:

1. 车主应在收到处罚通知后的15天内,携带个人身份证、驾驶证原件以及行驶证,前往车管所的违法处理窗口办理相关违章处罚手续。

2. 根据处罚通知,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相应的罚款。

3. 缴纳罚款后,车主需携带执法单位出具的载明停车地点的放车单,前往该停车地点提取车辆。

交警有权拖走机动车的情形:

1. 车辆违规停车且妨碍交通,车主不在现场或拒绝配合交警的指示及时移开车辆。

2. 车辆因故障无法启动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3. 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无法继续行驶,或需要进行事故鉴定和检验。

4. 车辆存在以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情况,需要被扣留:

客运或货运车辆超载;

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

使用伪造、变造或冒用他人的机动车证件;

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

涉及交通事故,需要收集证据;

机动车有被盗抢、拼装或报废嫌疑;

未申领相关通行证而运输剧毒化学品。

事故车辆扣留期限:

1. 对于醉驾事故,若处理简单且采用简易程序,通常15日内可取回车辆。

2. 若需要对醉驾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扣留期限通常不超过35日。

3. 在特殊情况下,如需要重新检验、鉴定,扣留期限可能延长至65日。

4. 若对检验、鉴定结果有异议并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申请,扣留期限将进一步延长。若交警超过上述法定时限扣车,则为违法扣留。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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