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交通事故律师普法音频>> 轻微交通事故车辆扣留时长?
交通事故中的车辆扣留时长取决于具体情形:
1. 简易程序下的事故:如果事故较为简单,处理过程遵循简易程序,则扣留车辆的时间通常不超过15日。交警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会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
2. 需要检验、鉴定的事故:对于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事故,扣留车辆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5日。在检验、鉴定完成后,交警会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
3. 特殊情况下的事故:如果检验、鉴定的时间超过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这种情况下,从检验、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交警会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
4. 重新检验、鉴定的情况: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果有异议并申请重新检验、鉴定,扣留车辆的时间将会延长一倍。
在处理交通事故扣车时,还需注意以下情况:
1. 诉前财产保全:如果受害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可以对车辆进行查封或扣押。但车主提供担保后,可以取回车辆,以避免产生营运损失。
2. 交警扣车的权利:交警不能随意扣车,只有在需要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等取证工作时才可以暂扣车辆。
3. 扣留车辆的保管:扣留的车辆应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指定停车场,因扣留车辆产生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
4. 通知领取与逾期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车辆,逾期不领取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5. 对无主车辆和报废车辆的处理: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将依法处理。
6. 国家赔偿与行政诉讼:如果扣留车辆有损坏,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对扣留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