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刑事辩护律师普法音频>> 检察院宣布不起诉的决定是否等同于宣告无罪?
不起诉并不等同于被告人无罪。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当人民检察院对自己侦查或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如果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依法不需要或应当免除刑罚,那么会做出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这就是所谓的“不起诉”或“免于起诉”。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情况包括:
1. 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因此不视为犯罪;
2. 犯罪已过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
3. 犯罪者经特赦令被免除刑罚;
4. 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原告未提出告诉或已撤回告诉;
5.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死亡;
6. 其他由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这些不起诉的情形,并不意味着被告人无罪,而是基于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