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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套取科研经费是否会受到刑事法律追究?
2024-05-10 刑事辩护 阅读量: 26

套取科研经费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这种行为涉嫌贪污罪,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具体处罚如下:

一、对于套取科研经费数额在3万元以上但不满20万元的情况,属于数额较大。如果数额在1万元以上但不满3万元,并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视为其他较重情节,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 贪污的款项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 之前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行为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 曾因故意犯罪受到过刑事追究的;

4. 用贪污的款项进行非法活动的;

5. 拒不交待贪污款项的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导致无法追缴的;

6. 贪污行为造成了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对于套取科研经费数额在20万元以上但不满300万元的情况,属于数额巨大。如果数额在10万元以上但不满20万元,并涉及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将视为其他严重情节,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对于套取科研经费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情况,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如果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但不满300万元,并涉及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将视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公诉前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并努力避免或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贪污犯,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实行终身监禁,且不得减刑、假释。

因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套取科研经费,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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