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刑事辩护律师普法音频>> 法院是否拥有批捕的权力?
法院并不具备批准逮捕的权力,这一权力属于检察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以及预审工作。而人民检察院则负责检察、批准逮捕、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以及提起公诉等工作。审判权则由人民法院行使。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不能行使这些权力。
批捕的条件包括:
1. 嫌疑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2. 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3. 嫌疑人可能销毁、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
4. 嫌疑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或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5. 嫌疑人企图自杀或逃跑。
关于批捕的实施程序:
1. 在我国,只有检察院和法院有权批准逮捕。除了法院决定的逮捕外,其他逮捕必须经检察院批准。
2. 执行逮捕的任务由公安机关负责,且执行时必须有至少两名人员在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要求其在逮捕证上签名或按手印。
3. 逮捕后,负责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或法院应在24小时内对被逮捕人进行讯问。
4. 当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逮捕时,需通知当地的公安机关,以确保逮捕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