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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不履行判决应如何处理?
2024-05-09 刑事辩护 阅读量: 58

当附带民事诉讼(包括自诉案件)的判决生效后,如果被告人不履行判决中的民事赔偿部分,原告人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为了确保原告人能够顺利提出执行申请,以下四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1. 原告人必须持有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

2. 申请执行的对象必须是可以通过给付方式实现的财物或行为。

3. 相关的法律文书中所规定的被告人履行赔偿等义务的期限必须已经届满。

4. 原告人提出执行申请的时间限制为两年,该时间从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如果赔偿等义务是分期履行的,那么应从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若原告人超过了这一申请执行期限,人民法院将不再受理其执行申请。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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