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婚姻家庭律师普法音频>> 结婚登记手续能否由他人代为办理?
结婚登记的流程必须由婚姻双方亲自参与,不能由他人代为办理。这是因为结婚登记是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行为。如果当事人选择由他人代为领取结婚证,这样的婚姻将被视为无效婚姻。一旦婚姻登记机关发现此类情况,他们会宣布该婚姻无效,并收回已颁发的结婚证,同时还会对涉事者进行批评教育。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结婚证时需要准备以下证件:
1. 男女双方的有效身份证;
2. 男女双方的户口本(如果是集体户口,需要提供集体户口的首页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同时携带个人页面的原件到民政局);
3. 近期拍摄的3张2寸男女双方合影照片(背景可以是蓝色或红色);
4. 双方签署的声明,确认自己无配偶,且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结婚登记的条件包括:
1. 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 男方年龄需满22周岁,女方年龄需满20周岁;
3. 双方均处于未婚、离婚、丧偶等无配偶状态;
4. 双方不能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对于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其法律效力如下:
1.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双方所建立的婚姻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2. 无效的婚姻自始即无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3. 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将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4.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其法律地位将按照民法典中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来处理;
5. 若婚姻当事人或其未达到法定婚龄的近亲属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但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已达到法定婚龄,法院将不予支持;
6. 人民法院在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后,若原告申请撤诉,将不予准许;
7. 对于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而应依法作出判决;若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可以进行调解;若调解成功,将另行制作调解书;若调解不成,将一并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