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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的直接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而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是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而制定。
国防教育的基本原则是:
1、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从教育形式看,经常教育和集中教育是国防教育的两种基本形式。
2、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从教育对象看,国防教育可以分为普及教育和重点教育两种类型。
3、理论教育和行为教育相结合。就教育内容和方法看,国防教育包括理论教育和行为教育两个方面。
具备下列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
(一)有明确的国防教育主题内容;
(二)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三)有相应的国防教育设施;
(四)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五)有显著的社会教育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