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债权债务律师普法音频>>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从保证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按照主债务到期后六个月计算。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后,开始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区别是:
1、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客体不同。在保证人与债权人的相互的关系中,保证人对债权人负担的是保证债务,相对应,债权人对保证人享有的保证债权,此债权具有特殊性,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所允诺的义务对债权人而言只是期待权,并不具有现实的效力。
2、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长短不同;
3、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不同。两种形式的担保,即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