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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建房许可农民在耕地上建房屋违法。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自建房办理需要的手续有: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宅基地的申领条件有:
1.家庭无宅基地的;
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居住,现有宅基地无法满足分户居住需求的;
3.因自然灾害、政策性搬迁、政府规划实施等原因,需要重新选址建设住宅的;
4.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实施村庄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2.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确需占用宅基地的;
3.因户口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4.一户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其多余的宅基地;
5.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