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法律顾问律师普法音频>> 失业保险金怎么取消申请
失业保险金取消申请的流程如下:
1.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失业证明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取消失业金的领取手续,已经重新入职的、服兵役、移居境外、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及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携带相关证明前往;
2.在办理停止领取失业金的相关手续后,相关机构会予以备案,享受该失业金的剩余金额和月份将被保留,在下一次失业时可以继续享有,能够合并发放。
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的材料如下:
1.非本人意愿终断就业并有求职要求,须提供用人单位辞退的证明;
2.缴纳失业保险金12个月以上,并且要在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60天之内前来办理;
3.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4.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
5.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
失业保险的领取流程如下:
1.到当地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初审、复核;
3.符合条件的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4.失业保险金由银行按月代发至失业人员社会保障卡。
停止领取失业金的情形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