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房产纠纷律师普法音频>> 哪些房产不能强制执行
不能强制执行的房产具体如下: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
2.拍卖未经共有人、抵押权人同意的房产;
3.已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
4.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产;
5.法律限制交易的房产。
强制执行的含义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完成义务,保证实现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内容的诉讼行为。
法院执行的方式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对唯一住房不执行的例外情形
1.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比如被执行人是一位老人,虽然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一套房,但被执行人的儿子名下有许多房,足以保障被执行人的生存。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转让其名下其他房产。
被执行人原本名下就有房产,甚至有多套房产,在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通过房屋买卖转让、转移自己名下房产,造成名下只有“唯一住房”的假象。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
比如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供临时的周转房。同时,该规定还提供了一个选择性方案,或者是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的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这实际上是建立了一个激励配合执行的机制。
4.如果执行依据本身就是交付居住的房屋,那法院必须按照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执行。
但是考虑到被执行人另外租房,要有一个周转期,所以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强力打击失信行为的同时仍然维护了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基本权利,不至于其无家可归。
法院强制执行过户流程
1.审查立案。
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书及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审查该申请执行是否合法适当,有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备,内容是否明确,被执行人是否有执行能力等等。
2.通知履行。
人民法院决定对义务人强制执行时,应当先行通知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将强制执行。
3.准备强制执行。
填写强制执行证;确定强制执行的计划和方案;需要协助执行的,应书面通知有义务协助的单位和个人。
4.实行强制执行。
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和执行根据;执行结束后,应将执行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