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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认其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证件。是申请开工的必备文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部门:
为保证城乡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建设单位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和有偿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
1.其证书的编号;
2.证书的办理机构以及其证书的办理日期;
3.使用这块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然后是工程的位置、具体的建设规模以及名称等;
4.附件内容,一般包括各个方面的设计图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作用: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仅是办理产权登记时所必须的文件,而且也是保护工程的建设方和土地的被征收方合法权利的具有法律效益的文件,确保整个建设过程和活动的合法性。如果有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相关规定的建设活动,那么就可以按照相关的程序使其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