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婚姻家庭律师普法音频>> 变更孩子抚养权要公证吗
变更孩子抚养权是否要公证由父母双方协商,法律对此没有强制规定。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若双方都同意变更抚养权,双方可以签订变更协议,不公证并不影响该协议的效力;如协议不成,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患有严重疾病,或者伤残,都可能无能力继续抚养子女,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还可能影响子女的健康。因此,患严重疾病和伤残,都是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正当理由。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一方能够证明抚养子女一方存在体罚、饥饿及精神虐待等虐待子女行为,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双方离婚后又组建新的家庭,抚养一方因家庭条件变化继续抚养该子女存在困难,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坚持“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在考虑该子女意见的同时,兼顾抚养一方的抚养能力、经济实力等客观因素进行处理。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父母双方对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发生争执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其生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在审判实践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原则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因此,从考虑孩子最大利益出发的正当理由应当予以采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