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医疗纠纷律师普法音频>> 国家规定的肢体残疾是怎样化等级的?
根据《肢体残疾分级标准》规定,肢体残疾等级标准如下:
1、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2、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3、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双小腿缺失;
(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它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4、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单小腿缺失;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强(僵)直;
(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单手拇指以外其它四指全缺失;
(6)单侧拇指全缺失;
(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