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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的肢体残疾是怎样化等级的?
2019-06-16 医疗纠纷 阅读量: 94983

根据《肢体残疾分级标准》规定,肢体残疾等级标准如下:

1、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2、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3、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双小腿缺失;

(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它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4、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单小腿缺失;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强(僵)直;

(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单手拇指以外其它四指全缺失;

(6)单侧拇指全缺失;

(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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