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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商标局提交申请
首先,请求快速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全体申请人同意;
(二)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三)所申请注册的商标仅由文字构成;
(四)非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
(五)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与第二条所列情形密切相关,且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列出的标准名称;
(六)未提出优先权请求。
其次,请求快速审查商标注册的申请,应当以纸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请求书。如有补充材料,可另行附文。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三)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或其办公厅出具的对快速审查请求的推荐意见;或者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快速审查请求理由及相关材料真实性的审核意见。
【法律依据】
《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第四条,请求快速审查商标注册的申请,应当以纸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请求书
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请求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填写与邮寄说明》规定并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不得修改格式,填写完毕后用A4打印纸双面打印。
如有补充材料,可另行附文。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主要指证明该商标注册申请是符合《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所列快速审查情形的必要材料。
(三)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或其办公厅出具的对快速审查请求的推荐意见;或者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快速审查请求理由及相关材料真实性的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