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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2019-05-31 行政诉讼 阅读量: 5306

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根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将其分为以下七类:

1、书证

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2、物证

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视听资料

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4、证人证言

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

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

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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