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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应坚持什么原则
2021-05-13 刑事辩护 阅读量: 794

2016年3月至6月期间,小杰、小明等人在本市流窜抢劫。作案手法主要为驾驶摩托车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即驾车上前拦截并抢走被害人财物,并在部分作案过程中冒充警察实施抢劫。鉴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最终,结合被告人小明、小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相应减轻处罚。


所以说,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应坚持什么原则呢?

根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处罚,我国贯彻落实的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教育为主、惩罚为 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细化为具体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也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丰富、完善了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制度。


此外,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新增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处罚后,在升学、就业方面不得歧视,保障未成年人被处罚后公平教育和就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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