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行业交流律师普法音频>> 不安抗辩权是怎么样的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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