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婚姻家庭律师普法音频>> 恋爱期间送给对方的财物能否要回要回
恋爱期间,小额、表达心意的礼物,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对方借婚姻勒索财物的情况;
均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该赠与财物的所有权归受赠人所有,即使男女双方最终分手,受赠一方也无需向赠与方返还。
如果所赠的是具有婚姻象征意义的贵重钻戒,或者是大额贵重财物(比如汽车、购房款);
又或者是有证据证明附加了结婚目的的大额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在分手后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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