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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 版权声明:该音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蔡春晓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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