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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签订的合同,是否是有效的合同形式,是否可以作为书面合同
2021-01-26 合同纠纷 收听量: 1711
00:00 44″

以电子数据交换(比如电子合同、网络购物的订单等),电子邮件形式记载合同内容,并且可以做到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都可看做是书面合同形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版权声明:该音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张东亚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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