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行业交流律师普法音频>> 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方式有哪些
当企业发现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要求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
如侵权人侵权行为成立,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的相关规定,对被申请人违法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将给权利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的;
应权利人请求并由权利人出具自愿对强制措施后果承担责任的书面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停止销售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
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成立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时,对侵权物品可以作如下处理:
第(1)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第(2)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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