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婚姻家庭律师普法音频>>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哪些
《婚姻法》规定的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
(1)重症精神病。处于发病期的精神分裂症和躁狂忧郁症病人缺乏正常人的识别能力和自控能力,为无行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可能承担婚后夫妻间的义务和责任,对后代的健康和人口的优生也有很大影响。
(2)痴呆症。痴呆症患者的智力严重低下,不可能对家庭、对子女承担责任,并且具有严重的遗传性,因此应禁止结婚。
(3)性病患者未经治愈的。性病是指梅毒、淋病等多种形式的传染性较强的疾病,其传播途径以男女性生活接触为主。为保障他人和子女的健康,患有性病的人禁止结婚。对于已治愈者,允许结婚。
(4)处于发病期的法定传染病。麻风病、乙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等是典型的传染病,患者一经医学上认定查实,未经治愈前不得结婚。此外,其他不应结婚的传染性或遗传性疾病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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