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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资金指的是通过虚报项目、投资规模、已完工工程量或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虚报投资完成额,骗取国家建设投资的行为。那么套取国家财政如何处罚呢?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套取国家资金的认定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例如,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对使用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符合受贿的就以受贿罪定罪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