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公司法务律师普法音频>> 什么是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规定: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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