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合同纠纷律师普法音频>> 哪些财产不能用来抵偿债务
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
(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四)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五)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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