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婚姻家庭律师普法音频>> 完善婚前财产公证的理由有哪些
完善婚前财产公证的理由:
1、解决未婚夫妇的信任危机,切实保障他们的利益。
2、提高司法效率、节省司法资源。
3、构建我国完整的夫妻财产制。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