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劳动工伤律师普法音频>> 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 购买、建造、翻建、租房、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离休、退休的。
(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 出境定居。
(五) 偿房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 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九)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 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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