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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合同纠纷律师普法音频>> 如何行使因重大误解产生的撤销权
行使因重大误解产生的撤销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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