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涉外法律律师普法音频>> 涉外无因管理应适用的法律
我国目前无专门规定涉外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一般按下列原则处理:
1.一般主张适用事务管理地法,如1898年《日本法例》第11条规定: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不法行为而产生的债权成立及效力,依其原因事实发生地法。
2.适用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如《波兰国际私法》第31条第1、2款就规定,无因管理之债适用事实发生地法。但当事人有同一国籍,又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3.适用支配原法律义务或关系的法律。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121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