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婚姻家庭律师普法音频>> 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况
以下情况不适用善意取得:
1、转让的财产不能随便流通或只能在特定的主体之间流通;
2、转让毒品、剧毒物、爆炸物,倒卖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珍稀动物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的文物等;
3、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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