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涉外法律律师普法音频>> 外资股权变更的形式以及审批中的问题
有下列变更形式:
1.企业投资者之间通过协议转让股权。
2.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3.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
4.企业投资者合并或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
审批中的问题有:
1.审批时应当注意,外国人或法人继承股权的,应经过律师见证或法院见证。
2.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