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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公司法务律师普法音频>>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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