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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抵押担保律师普法音频>> 抵押财产的范围
可以用于抵押的财产范围有: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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