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经济纠纷律师普法音频>> 虚假广告情形有哪些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以下情形均属于虚假广告:
一是广告内容虚假,与实际不相符。
二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含糊不清,或多重语义,或虽然表述真实。但仅陈述部分事实,引发错误联想。
三是对商品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销售状况、曾获荣誉、允诺等信息不真实表示。
但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识别力,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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