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房产纠纷律师普法音频>> 长期不办房产证会怎样
办理房产证不进行登记的将会面临以下风险:
1、无法确定所购买房屋是否合法。
目前,有的开发商在五证不全的情况下操作,本身就办不下产权证,业主对产权证的忽视正合了不法开发商的心意。
2、使不法开发商有机可乘。在没有进行产权登记以前,开发商作为产权人,可将房屋再次抵押。
一旦出现问题,购房者的权益将严重受损。
3、不能上市再交易。根据有关规定,没有产权证将使房屋再交易活动无法进行。
对于想进一步改善住房的购房人,无法实现卖房再购新房。
4、引起承租人的疑虑。
不办产权证在出租房屋时遇到麻烦,将使出租人以租养房的计划成为泡影。
5、因不可抗力事件所遭受的意外损失将无法挽回。
一般来说,业主在偿还贷款期间房屋由保险公司承保,一旦发生意外,所得赔偿优先支付欠款,剩余的归业主。
如房款一次支付或偿清按揭贷款,房子就要由业主自己投保,这时产权证就成了必备条件。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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