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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构成商标的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
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
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数字,也是2001年《商标法》的新规定。
构成商标的数字,既可以是阿拉伯数字也可以是中文大写数字。
作为构成商标的三维标志,又可称为立体标志,是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立体物标志。
颜色组合单独作为商标要素也是2001年《商标法》中新增加的内容。
声音商标是以音符编成的一组音乐或以某种特殊声音作为商品或服务的商标。
上述商标要素可以单独作为商标注册也可以将上述这些要素中两个或两个以上要素相同或不相同任意组合,但必须符合《商标法》第8条、第9条的有关规定。
作为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三维标志或组合的颜色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如无明确提出指定颜色要求,均按黑白颜色注册,也按黑白颜色保护;
明确指出指定颜色或颜色组合,则按指定的颜色或颜色组合注册,也按指定颜色或颜色组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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