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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龙湾浙南科技城通过官方渠道发布政府定融产品认购信息,该产品用于浙南科技城建设,按季付息,两年到期还本。本人于2019年3月31日按照指定渠道购买指定产品,合同附有浙南科技城远期回购的承诺函。2020年底发现利息逾期未付,原来是承销商超融。浙南科技城认为自己已完成兑付,告承销商非吸。请问律师,出借人能否凭回购函要求浙南科技城兑付本息?浙南科技城是否需要承担监管失责责任?
王湘律师 浙江-温州 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
蔡华洁律师 浙江-温州 浙江金道(温州)律师事务所
徐雄斌,男,从事法律服务行业执业25年,本人的宗旨是受人之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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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科班毕业,专职律师,法院的特邀调解员。自执业以来,参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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