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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龙湾浙南科技城通过官方渠道发布政府定融产品认购信息,该产品用于浙南科技城建设,按季付息,两年到期还本。本人于2019年3月31日按照指定渠道购买指定产品,合同附有浙南科技城远期回购的承诺函。2020年底发现利息逾期未付,原来是承销商超融。浙南科技城认为自己已完成兑付,告承销商非吸。请问律师,出借人能否凭回购函要求浙南科技城兑付本息?浙南科技城是否需要承担监管失责责任?
王湘律师 浙江-温州 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
蔡华洁律师 浙江-温州 浙江金道(温州)律师事务所
林作平,福建万融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1995年10月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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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兆洪律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学历,福建省三明市律师协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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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仕发律师,执业于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擅长代理刑事辩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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