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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龙湾浙南科技城通过官方渠道发布政府定融产品认购信息,该产品用于浙南科技城建设,按季付息,两年到期还本。本人于2019年3月31日按照指定渠道购买指定产品,合同附有浙南科技城远期回购的承诺函。2020年底发现利息逾期未付,原来是承销商超融。浙南科技城认为自己已完成兑付,告承销商非吸。请问律师,出借人能否凭回购函要求浙南科技城兑付本息?浙南科技城是否需要承担监管失责责任?
吕迎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
张凤启律师 湖南-怀化 湖南维清律师事务所
田力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市昶正律师事务所
关庆猛律师,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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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弘扬,北京大成(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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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毅,法学学士,现任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团总支书记、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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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任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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