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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龙湾浙南科技城通过官方渠道发布政府定融产品认购信息,该产品用于浙南科技城建设,按季付息,两年到期还本。本人于2019年3月31日按照指定渠道购买指定产品,合同附有浙南科技城远期回购的承诺函。2020年底发现利息逾期未付,原来是承销商超融。浙南科技城认为自己已完成兑付,告承销商非吸。请问律师,出借人能否凭回购函要求浙南科技城兑付本息?浙南科技城是否需要承担监管失责责任?
吕迎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
张凤启律师 湖南-怀化 湖南维清律师事务所
田力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市昶正律师事务所
本律师承办的案件秉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将当事人的利益在法律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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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供法律服务中,本律师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勤勉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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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辉律师,法学研究生学历优秀党员律师,公益普法律师。执业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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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思思律师,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期间办理多起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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