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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村集体土地与林科所的地界纠纷问题。在十三年前(第二次调解),村里和林科所、县国土局,一起讨论了地界的具体界限,口头确定了界线。但是村里没有收到协议的文书,后以1988的调解协议书规定的界限来种植树木。现在林科所拿着第二次调解的文书阻止村里砍树。但是第二次协调的文书村里没有。想问一下,林科所的文书有效吗
甘力律师 海南-海口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我曾经是一名军人,在部队服役22年,201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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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新军,中共党员,新疆衔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部队退役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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