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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政策法规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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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户口问题个人阐述如下:
3.1:从出生至2020年12月25日前本人户口一直在湖南省醴陵市官庄乡涧江村友谊组5号,公民身份证件编号:430281197003099212(见户口本),本人于1991年中专毕业后就业于醴陵市烈士塔窑建公司聘用合同制工人,经过自己多年的辛勤劳动创造效益后,于1994年结婚并将其妻(肖江河)户口也拨至本人处,经过夫妻共同努力于2001年在醴陵市房产局王家巷购置房产一套,当时为了小孩在市内就读,就寄户于(岳父)渌江乡姜村蛇形组28号(属渌江派出所管辖),后转至醴陵市来龙门派出所(北门居委会)至今。现公民身份证件编号信息:430281196803180014,住址:醴陵市王家巷4#1栋401室。
3.2:由于2020年落实户籍时,枫林镇派出所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将农业家庭户口撤销,留下非农业家庭户口,本人强烈要求枫林镇派出所恢复农业家庭户口,撤销非农业家庭户口

1位律师回复

宋聪聪律师 山东-济南  上海沪师(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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