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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律师你好,我是安徽宣城人,2018年在伟星公元天下购买房屋面,合同交付时间是2021年7月31日,2020年伟星物业给我们电话去取房,由于我们不需要提前取房,故没有去,今年按合同约定取房,物业告知取房需多收取1年半的物业管理费用,这合理吗,依椐是我们和建设方伟星物业签定了补充协议,提前取房补充协议,如果我们没有提前入住,是不是也要收取该笔费用,我们是否可以拒付,如果物业不让我取房,如果我们不交之前一年半的物业费用的话,对方是否违约,对方如柜不让我们取房,我们该怎么办
张鹏律师 安徽-合肥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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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熟悉民间借贷、劳动人事、离婚纠纷、劳务纠纷等民事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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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为中国建设银行、佛山佛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央企提供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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