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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为某公司办理两个小业务,收入不大,法人不愿办理,委托事业人员负责办理包括银行对公账户,也用该事业人员的身份证办理的,去掉过程开销外,剩余的钱返给法人,过后纪检追究给予政务警告,我认为有过,应该给予批评教育。是否合情理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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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律师,中山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0年,代理数千案件。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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